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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-11-22      文章分类:行业关注      浏览量:1292  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
档案鉴定、销毁制度
1. 为加强档案的保管和有效利用,本公司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及时进行鉴定。
2. 本公司对所保管的档案只作保管期限上的鉴定,不作内容上的鉴定。
3. 档案超过保管期限,本公司将采用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档案所有者单位进行提示。
4. 本公司不负责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,如特殊情况需要本公司协助销毁,可由本公会同档案所有者单位共同提出销毁意见,编制档案资料销毁清册。
5. 档案资料销毁清册应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、卷号、册数,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、应保管期限、已保管期限、销毁时间等内容。档案所有者单位负责人在档案资料销毁清册上签名(盖章)。
6.销毁档案,应由档案所有者单位指定两人负责监销。为防止遗失和泄密,严禁将档案卖给物资收购部门或收购人员。档案被销毁后,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。
7. 本公司协助销毁档案的销毁报告、移交清册应存档备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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