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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借阅、利用制度

发布时间:2022-11-22      文章分类:行业关注      浏览量:1310  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

档案借阅、利用制度

1. 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库存档案的基本情况,做好档案借阅、利用工作。

2. 本公司为各单位提供现场查询、网络查询等多种档案资料查阅方式。现场借阅利用档案需出示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或个人身份证,方可查阅,并严格履行档案查阅登记手续。采用网络查询方式查询档案资料的,查阅人员必须经过授权,方可查阅、复制、下载或打印。

3. 建立档案调阅记录簿,对查阅日期、单位、人员、查阅内容等进行登记记录,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。

4. 档案资料寄存、托管单位只允许调阅、查阅本单位的有关档案资料,不得调阅、查阅非本单位档案资料。

5. 借阅托管的档案一般只限在阅档室查阅,原则上不予借出;如有特殊需要借出须经档案所有者单位领导批准,办理登记手续并明确归还日期。

6. 所借档案必须妥善保存,按期归还,不得转借他人。

7.调阅、查阅档案资料时应爱惜档案资料,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批注、涂改、圈点、折叠、污损。退回借阅的档案时,收卷人应当面核对无误后注销借阅登记,如发现有缺页、缺卷应立即追查,如有遗失,应向借阅单位和中心写出书面报告,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。具体处理办法对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8. 建立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》,在提供档案利用时交档案利用者填写。档案利用结束后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》随被得用的档案一并归还,并妥善保管。

9. 公安、司法、检察机关等法律、法规授权部门因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,必须持有执行公务公函(介绍信)、本人工作证件并经档案所有者单位领导同意后,由该单位档案人员陪同查阅,不得任意翻阅档案资料。查阅人对所需的部分可以抄录、照相或复印,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、拆封或将原件抽出借走。

10. 查阅档案资料的公函、介绍信、查阅申请单等,应另外妥善保管,按期装订备查(一般一年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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